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2

  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买住房并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及付清了不低于20%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建设投资20%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房地产抵押手续;

  第六条 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购建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

  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不能发生新的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并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合理确定,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书面申请;

  (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

  (三)借款人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